武汉体育学院关于利用流动编制外聘
和返聘人员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学校迅速发展的形势,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等工作需要,在缺编或工作无人接替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利用流动编制聘用校外人员(简称外聘)、校内退休人员(简称返聘)或在读研究生承担部分工作任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聘用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缺编的教学、训练、科研单位因工作急需,可利用流动编制外聘、返聘人员弥补不足。
2.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学期末,针对下一学期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确需外聘或返聘人员的,到人事处领取或从校园网上下载《外聘人员需求情况登记表》或《返聘人员申报表》,在上交表格的同时提供包括聘用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具体工作任务等方面内容的详细书面报告。其中,聘用本科教学人员的,报教务处审核;聘用研究生教学人员的,报研究生部审核;聘用其他人员的,直接报人事处审核。审核后统一汇总到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经院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公布招聘信息。
4.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学历、资历、能力、思想政治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考察和考核。
5.经考察、考核合格后,被聘用者与学院及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6.未经上述聘用程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各类人员。
7.除教学、训练、科研工作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一般不得外聘、返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聘用本校在读研究生担任助管、助研工作。
二、聘用人员待遇
1.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及校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其课时标准和工作酬金具体见下表。返聘的校内退休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外聘人员同等待遇。
外聘、返聘教师课时标准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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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标准(元/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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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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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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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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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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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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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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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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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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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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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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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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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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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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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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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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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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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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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返聘专业技术人员每月酬金
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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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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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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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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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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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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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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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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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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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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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需要的岗位聘用校外兼职教师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3.外聘人员的酬金待聘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发放,返聘人员的酬金按月发放。
4.外聘人员应当是有工作单位或退休人员,我校不承担外聘人员的住房、医疗费、交通费及其它福利待遇。
5.外聘人员的档案及人事关系等不转入我校。
6.聘用在读研究生承担教学任务,享受校内助教职务人员的课时酬金;聘用到管理、科研岗位担任助管、助研工作的在读研究生,可根据工作时间及任务的具体情况实行协议工资制。
三、本暂行规定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