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人[2006]19号文件精神,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